(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康桥单元GS120403-02地块(原杭钢单元GS1301-R21-02地块)
建设用地硬化破拆工程)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康桥单元GS120403-02地块(原杭钢单元 GS1301-R21-02地块)建设用地硬化破拆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康桥单元GS120403-02地块(原杭钢单元GS1301-R21-02地块)建设用地硬化破拆工程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考古勘探工作要求,需破拆剩余建设用地约33.7亩范围内硬化,估算价格为281348元。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121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预算审定为281348元,根据估算价格下浮5%,267280.6元整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伍 发包人:
石 .法
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签字)
一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_。
1.1.2.5设计人: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o
1.1.3工程和设备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_o1.1.3.10临时占地包括: 指永久占地之外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本工程的超大件:
本工程的超重件: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10.4.1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历天内。
2.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身份证号: ;330103199602292023 职务:;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百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联系单和结算审核。监督、考核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监理合同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做 务进行协调解决,履行总包管理责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 ⑥承包人自备发电机及蓄水箱,遇停电、停水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如承包人未配备发电机及蓄水箱,因停水、停电影响施工的,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 ⑦承包人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造成其他交叉施工的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分别向发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1332010201124129;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浙1332010201124129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06)3101665;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全权代行承包方职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不少于24日历天/月;项目经理不到位累计达5天的,发包人及监理人给予警告,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期间离岗七天以上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如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组织施工,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所
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的条件。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发现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后7天内。 3.3.2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的条件。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五大员)每人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7日历天/月。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3.3.4条执行。 3.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3.5.1条。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o
3.5.2分包的确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3.6条。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_;
(3)o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如在工程建设期间因质量原因而发生重大的工程事故,或出现承包人原因造成严重影响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则承包人除承担必须的维修义务及扣除履约担保中的质量担保外,尚应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本合同工程质量为合格,验收时须一次性通过验收,否则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外,需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保证金及工程款 措施费不另计算,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执行合同工期 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a、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按原投标单价执行;当工程量清单编制明显错误或当承包人报价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以及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的计算方法具体参照10.4.1第(3)条执行,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b、当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部分项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信息价时,如因设计变更或招标人的要求引起该部分工程量增加超过15%(含15%)的,则工程量增加部分的价格将以变更发生时的市场信息价进行计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五、其他:1、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变更依据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中约定“三”内容执行。如有甩项工程,招标人将对相应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投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招标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扣除部分的价格参考“10.4.1变更估价原则”中约定“三”内容,结合投标报价水平确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o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作为不可预见费,实际发生时按实结算,不发生时不予支付。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_%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竣工结算后支付。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约定执行: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o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_o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计量周期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L。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L。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a、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2.4.2条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0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如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的,整改期间承包人必须继续免费质保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5.3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扣除相应的扣款(由于承包人不及时而发包人自行维修的费用)后支付(不计息)0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1。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o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L o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_o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L。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按有关规定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决不影响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否则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的其它全部履约保证金;(2)本合同在实施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工程施工需要,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并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并赔偿发包人损失;(3)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将工程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特殊专业辅助工程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转包(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违约金;(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 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承包人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5)本工程若有风险控制金的,中标后,若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