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25-D-00
规 划 设 计 合 同
项目名称: 杭州市康桥单元GS120403-06地块(原杭钢单元GS1301-R21-05地块)详规局部调整方案三维景观分析
委 托 方: 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甲方) 承 接 方: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乙方)
签订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签订日期:2025年 月 日
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划设计(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杭州市康桥单元GS120403-06地块(原杭钢单元GS1301-R21-05地块)详规局部调整方案三维景观分析” 项目的规划设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规划设计的内容、形式: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2025年 月 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杭州履行。
履行方式:
根据甲方提供的拟建建筑的设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制作建筑模型,模拟分析该建筑物建成后在项目周边控制视点的景观视觉效果,并提供相应的景观分析成果。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按本合同要求开展工作。在甲方提相关资料后,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成果。如合同所要求的配合工作延期或遇其他原因推迟合同签订,合同期限顺延。项目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景观分析纸质成果报告2份及电子成果报告1套。
规划设计(2)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三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在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补充提供其他乙方需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如甲方未按期提供资料和工作条件的,乙方提交成果报告的期限相应顺延。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种调查资料承担保密义务,规划编制工作全部完成之后,乙方须归还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图纸、说明书和文本等资料的版权属于甲方所有,不得自行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五、验收、评价方法:
乙方提交成果后,甲方应按规资部门审批要求进行成果验收。如甲方收到成果后30日内未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的,或成果已通过规资部门审批的,则视为甲方已完成验收。如验收过程中规资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的,乙方应无偿进行修改,并再次向甲方提供新的纸质成果2份和电子成果1套。但因拟建建筑设计调整需对本项目成果进行修改的不在此列,需重新委托。
1、拟建建筑总平图;2、拟建建筑平、立、剖面图;3、拟建建筑各立面效果图;4、其它相关设计数据;5、以上内容均以电子成果形式提供。
规划设计(3)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按实际工作量计算
(一)本项目规划设计费: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元),该价格含税,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其中:
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小写:2547.17】元,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小写:45,452.83】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① 种方式):
①一次性支付: RMB45,000元,甲方于乙方提交的成果达到验收通过的支付条件,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②分期支付: 元,时间:
元,时间:
③收费说明:以地块为单位。
本项目为标准项目城市街景景观分析。经协商,本项目最终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元),成果提交后乙方提供有效发票,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规划设计(4)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甲方逾期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报酬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支付款项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提交的成果,甲方不得使用该成果,且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等同于规划设计费总金额的违约金。
(三)任何一方违约的,除上述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守约方为维护权利产生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 双方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 杭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
(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传
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设计(5)
(四)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包括诉讼法律文书等),均应按照本合同签署页所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对方送达;一方
如果变更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变更前的内容为准。通过专人送达方式的,以联系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邮寄方式的,以寄出后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如拒收的,则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以成功发送当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