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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张海兵 联系方式: 0571-85357753 甲方委托乙方就杭州市康桥单元GS120403-06地块(原杭钢单元GS1301-R21-05地块)选址论证报告日照分析复核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要求:日照复核
2、咨询内容:甲方负责提供详细的拟建建筑物的设计资料、收集拟建建筑周边影响日照的现状和规划建筑物的资料,以及设计院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乙方根据甲方相关资料,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进行复核,并做出明确结论,作为设计修改或规划审批的参考。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工作。
3、咨询方式:书面咨询(出具日照分析审查意见单)。
4、成果形式:乙方以【 】的形式向甲方提交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下称复核成果)。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用地面积合计 1.79 公顷。本合同生效、甲方发出工作指令且乙方获得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齐全的项目资料及工作条件的情况下,乙方进行建筑日照分析复核,并在 7 天内完成并反馈结果,在反馈后 3 天内,乙方完成复核成果并提交甲方,乙方提交正式复核成果纸质版一式 叁 份,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份。如甲方所需复核成果份数超出上述 3
约定,甲方需另行支付新增份数的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合同自2025年 5 月 日至2025年 12 月 31 日在杭州履行。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 3 天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1、选址方案设计的总平面图及分析图。
2、相关周边建筑资料。
3、乙方认为其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4、提供的上述资料的正确性由甲方负责。在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时,甲方应及时补充、核对。甲方逾期提供有关资料的,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复核成果的期限相应顺延。
5、甲方应协助乙方征询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意见,并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技术装备。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技术咨询服务计费指导标准》。
2、技术咨询报酬含税总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元),税率为 6 %。不含税价为:14150.94 ,增值税税金为:849.06 。如税率发生变化的,本合同新含税报酬调整为原含税报酬÷(1+原税率)×(1+新税率)。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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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责任。5、甲方或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对本合同约定的各进度节点的复核成果不进行审查,或本项目因发生重大变化需停止技术服务,甲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确认乙方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报酬并予以支付。
6、甲方擅自将乙方的复核成果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七条 双方确定,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报酬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 方所有。 第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乙方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按《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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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处理,接受《杭州市日照分析与景观分析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评价与考核;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包括诉讼法律文书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对方送达;一方如果变更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变更前的内容为准。通过专人送达方式的,以联系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邮寄方式的,以寄出后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如拒收的,则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以成功发送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2025 年 5 月 日 2025年 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