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其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含中介方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1、本合同约定乙方仅对“康桥单元GS120403-02地块(原杭钢单元GS1301-R21-02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由甲方承担责任:
(1)由于甲方提供的场地不能满足监测方案要求,又要求继续开展工作,而导致调查结论不完整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整、真实提供完成污染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所需的资料,而导致调查结论不完整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在场地上设施、设备拆除过程造成的二次污染,而导致调查结论不实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能取得管理部门意见,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由于土壤监测结果需要复核,甲方或相关部门要求增加监测因子、补充监测点位及加深监测深度等原因引起场地调查报告作重大调整,乙方因此增加的工作量对应经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由于管理部门出台有关场地调查新的法律法规及技术导则,导致调查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甲乙双方应补充签订相关技术咨询合同书。
4、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