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根据估算价格下浮5%,贰拾捌万叁仟壹佰元整(¥283100元),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1.1.2.5 设计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指永久占地之外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按《通用合同条款》1.10.4条执行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10.4.1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历天内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 发包人代表
身份证号:330103199602292023 ; 联系电话:0571-88285615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3.6条。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3013401; 联系电话:13858085779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作为不可预见费,实际发生时按实结算,不发生时不予支付。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总价合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2.2.2 预付款担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a、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2.4.2条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2.3.3条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工程结算经审计审核后,支付至决算审核金额的100% 。 承包人清楚本工程为政府工程,如因支付审批流程致使付款延迟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2 竣工验收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发包人委托的第
三方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结算额,与承包人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手续。结算审定的净核减额为送审金额的5%(含5%)以内时,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净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5%时,发包人只承担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审计费,其余审计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即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全额审计费-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计算的基本费,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抵扣;全额审计费视项目工程送审造价大小,按审计净核减额5%~10%的比例计取,具体比例如下:(1)建设项目工程送审造价1000万元以下,按审计净核减额的10%计取;(2)建设项目工程送审造价1000(含,下同)-5000万元,按审计净核减额的7%计取;(3)建设项目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元以上,按审计净核减额的5%计取。若净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3%,除发生的全额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外,且另扣罚核减额超过13%以上(不包含13%的部分)部分核减造价的50%,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抵扣。上述审计核减费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