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康桥单元GS120403-02地块(原杭钢单元GS1301-R21-02地块)配合考古作业工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GS120403-02
GS1301-R21-02
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 GS120403-02(GS131-R21-02
工程
2.工程地点:拱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 配合考古作业及考古结束后场地平整 绿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平整及铺绿网工程,估算价格为298000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 12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3 30日。
111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根据估算价格下浮5%,贰拾捌万叁仟壹佰元整(¥283100元),
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杭州市拱墅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指永久占地之外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
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2011】198号)
(5)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6)其他: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人进行技术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包含用于竣工图三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蓝图、设计联系单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包括本工程适用的国
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
准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两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3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杭州市拱墅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10.1条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建筑红线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
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按《通用
合同条款》1.10.4条执行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本工程的超重件:
1.11 知识产权
1.11.1
同条款》1.11.1条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
1.11.2
1.11.2条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
1.11.4 使使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10.4.1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历天内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陈洁 
身份证号:330103199602292023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0571-88285615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容,做好施工合同执行、外部协调工作,行使发包人现场代表职权。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2.4.2条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供
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全套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否则,逾期承包人应按
1000元-3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
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竣工图、3套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图及资料光
盘一张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
6)
其余事项按《通用合同条款》3.1条执行,其他事项要求如下:
a)7
划和资金支付预测计划,提交工程师审批。
b)
使
施设备被盗或毁损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c)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d)
,责
染。
e)
条件。发包人对已完工程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f)线线
线线
三方人员或房屋、设备等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g)
5
意的使用状态。如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清除处置,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h)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包
)以
使
场的人员。
有权扣除安全文明未投入部分费用。
,
程的有关要求并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发放情况。
④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代缴,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
务进行协调解决,履行总包管理责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
机及蓄水箱,因停水、停电影响施工的,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
他交叉施工的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分别向发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徐燕婷 
身份证号: 330602198111233041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2332010202306393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233101152997(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13588255903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人,全权代行承包方职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不少于24
日历天/月;项目经理不到位累计达5天的,发包人及监理人给予警告,累计达10天及以
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由此
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包人违约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的条件。
2
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4
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7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的条件
3.3.3
3.3.4
员(五大员)每人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7日历天/月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
条执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3.5.1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
3.6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
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李顺均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3013401
联系电话:13858085779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如在工程建设期间因质量原因而发生重大的工程事
故,或出现承包人原因造成严重影响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则承包人除承担必须的维修义
务及扣除履约担保中的质量担保外,尚应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本合同工程质量为合格,验收时须一次性通过验收,否则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
直至通过验收外,需按工程总造价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保证金及工程款
中扣除。承包人不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整改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
程维修责任。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
议,选择检测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有单方选择检测机构的权利,检测结果对承
包人有约束力。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1000 元。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6.1.4条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
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
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
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
关部门批准
(3)其他: 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承包人支付。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
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7.1.1
条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
组织设计后5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
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
织设计方案应承担的责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
的施工进度计划后5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
是对施工进度计划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进度
计划应承担的责任。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发生工期违约
的,实际工期(签证工期除外)比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扣罚工
期履约保证金,精确到个位数,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如延误工期超出合同工期
10%的,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并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的,工
期可以延长,但因此引起的费用不予考虑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实际
进度滞后经批准的进度计划30日历天以上的),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
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
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干扰
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应与新的施工单位办理交接,否则,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扣除全部工程履约保证金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另行协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应
费用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通用合同条款》8.6条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提供
9.3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按有关规定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按有关规定执行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9.4条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a 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
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投标期与实施期信息价
(正刊,无信息价按市场价)的差价,并计税金。b 新增子项目套用浙江省2010 版预算定
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下限计取,施工组织
措施费不另计算,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执行合同工期
80%的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基
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
定;c.变更时,同比例优惠。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
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
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
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a、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按原投标单价执行;当工程量清单编制明显错误或当
承包人报价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以及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的计算方法具体
参照10.4.1第(3)条执行,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b、当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部分项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信息价时,如因设计变更或招
标人的要求引起该部分工程量增加超过15%(含15%)的,则工程量增加部分的价格将以
变更发生时的市场信息价进行计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五、其他:1、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
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
减少时,根据相关变更依据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
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
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中约定“三”内容执行。如有甩项工
程,招标人将对相应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2、工程量清单
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投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
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招标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
程予以扣除,扣除部分的价格参考“10.4.1变更估价原则”中约定“三”内容,结合投标
报价水平确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作为不可预见费,实际发生时按实结
算,不发生时不予支付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竣工结算后支付。
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发[2018]579号)执行
(二)其他: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 期与合同实施期间
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该预见的风险,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综合考虑,工程结算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其他: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
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
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a、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2.4.2条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2.3.3条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工程结算经审计审核后,支付至决算审核金额的
100% 。
承包人清楚本工程为政府工程,如因支付审批流程致使付款延迟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2.2条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保修期满后30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
每延误一天,扣 除1500元/天的质保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所有试车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无正当理由延期或经发包人催促14日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的,发
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过
程中所需补充的资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4.1条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14.2条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保修期满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
请单后30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4.4.2 工程结算按成交价及优惠率结合变更联系单进行结算。项目施工中的清单漏
项、施工联系单、工期延期,须经业主方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确认后
方可实施和确认,否则不予结算,材料信息价以预算审核报告为准。如设计变更工程量有
变化,按实调整。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0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
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如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的,整改期间承包人必须继续免费
质保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竣工结算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扣除相应
的扣款(由于承包人不及时而发包人自行维修的费用)后支付(不计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按有关规定交纳民工
工资保障金,决不影响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否则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的其它全
部履约保证金;(2)本合同在实施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
工程施工需要,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人有权
要求其整改并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并赔偿
发包人损失;(3)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将工程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特殊专业辅助工程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不
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转包
(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违约金;(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
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欲获得超
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
理人员)外,承包人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
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5)本工程若有风险控制金
的,中标后,若中标人未能在合同签订前提交风险控制金的,将废除中标人资格并扣罚其
投标保证金;如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工程施工的,除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外,其风险控制金也
将扣除。风险控制金的退还同履约保证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 、质量方面:按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和
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如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
同时承包人无条件返修,并承担返修的费用,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承包人
返修不合格,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中标价10%的违约金,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2 、确保民工工资方面: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按时兑现,绝不拖欠,否则视为违
约,扣除全部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
3 、竣工资料方面: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移交资料和办理备案的,将视为
违约,对承包人处罚2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6.2.3
同条款》16.2.1款执行
使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
应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杭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发包人委托的第
三方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结算额,与承包人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手续。结算审定的净核减额为送审金额的5%(含5%)以内时,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净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5%时,发包人只承担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审计费,其余审计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即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全额审计费-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计算的基本费,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抵扣;全额审计费视项目工程送审造价大小,按审计净核减额5%~10%的比例计取,具体比例如下:(1)建设项目工程送审造价1000万元以下,按审计净核减额的10%计取;(2)建设项目工程送审造价1000(含,下同)-5000万元,按审计净核减额的7%计取;(3)建设项目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元以上,按审计净核减额5%计取。若净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3%,除发生的全额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外,且另扣罚核减额超过13%以上(不包含13%的部分)部分核减造价的50%,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抵扣。上述审计核减费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