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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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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技术服务期限: 2025年05月30日——2026年05月 29日 (1)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原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导致延误的;
3. 技术服务进度:合同签订且收到甲方的任务委托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成果,评审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最终成果。 4.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根据甲方项目需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相关技术成果应满足有关配套核查政策要求和规范规定并通过建委及相关部门的评审。 5.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2025年05月30日——2026年05月29日,共12个月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3) 其它基础资料(如有,见乙方清单)。乙方认为需提 5
施核查同意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为: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配合甲方领取市建委出具的核查意见书。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目标、技术服务内容。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式: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市建委出具的最终核查意见。 6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因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技术服务期限或逾期提交成果文件的,每延误/逾期一天,应减收技术服务费的万分之五。延误/逾期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对出具的规划报告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修改、赔偿等责任。
4、乙方出具的成果文件存在错误、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应按照甲方或主管部门意见进行修改直至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如因此导致乙方延误服务期限或逾期提交成果文件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责任;乙方未及时修改或多次修改仍存在错误等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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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其他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所形成的各项成果文件之所有权、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且乙方同意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前述成果文件进行修改。
乙方应对其为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所获知的甲方或本项目信息承担严格保密责任。